查看原文
其他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过“代位析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6-10-23 吴杰臻律师 离婚大师


本文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吴杰臻律师原创



近日笔者力推的“通过家事代理下的夫妻双方签字制”来解决婚姻法解释二24条所的困局,在法律圈子里有较大反响,意见也得到《中国妇女报》也刊载。(详见《丈夫借私债为妻子要偿还,“恶法”为什么不改?背后原因细思恐极……》和《刷爆微博“离婚后【被负债】300万”事件,再次证明婚姻法解释二24条需重构!》)


最高法最新案例也指出:生效判书只确定夫妻一方作为债权人的,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作为被先执行人。(详见《最高法:丈夫欠债,执行过程中不得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2016年最新)》)


不少人担心修改24条或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会造成债权人执行难。近日最高法召开的会议中,执行局方面就认为不直接追加配偶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要理解这个执行难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会需要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


理由很简单:因为判决书只确定了夫妻一方需要承担债务。



举个例子,张三借了隔壁老王500万不还,王老只起诉了张三还款,却没有起诉张三妻子。所以判决书只判了张三还款500万。老王拿着判决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张三的财产,发现房子写在张三和他妻子两人名下。(或者写在他妻子一个人名下)


问题就来了,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书确定谁还钱,就只能执行谁的财产的。现在财产写在张三夫妻名下或张三妻子名下,就只能想办法将张三妻子也追加为被执行人,才能拍卖这套房子。


张三妻子肯定不干了!


第一,她根本不知道张三拿了这500万干嘛,老王出借这钱的时候应问她一声同不同意。如果她知道,根本不会同意张三借钱!


第二,老王为何只起诉张三?是不是里面有什么猫腻?从借款到判决的整个过程,她都没有参加,现在要追加执行她的财产,没有道理!


第三,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等于剥夺了她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诉讼权利!


老王心里也知道,当初自己糊涂没请律师不知道还可以一并起诉他妻子,这是自己的失误。可是,要重新起诉张三妻子确认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走一次一审、二审,走完全部程序至少要花个一年半载,费时费力。所以,老王想方设法都要法院出台可直接追加配偶的规定。


执行局这次完全是为了老王背书。


张三的岳母是妇联代表,开会的时候极力反对。


民一庭虽然知道直接执行没有道理,但他们只负责判,怎么执行他们说了不算,老王要再起诉张三妻子,他们按程序开庭审理就是了。


还有学者说,即使重新走一次审判程序,最终确定是张三个人债务,可房子登记在张三夫妻两人名下,不追加配偶的话,还是没法执行啊!


似乎大家都忘了三点:


第一,如果推行夫妻签字制的话,老王肯定会找张三夫妻俩签名,张三妻子就无法抵赖是个人债务。


第二,如果老王当初起诉张三妻子的话,就不会面临今天这样的局面。谁知道你当初不起诉人家妻子,是另有隐情,还是真的不懂法。


第三,在一些侵权案件或者夫妻一方举债确实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时,还是有办法可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我们都知道《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是行使到期债权,但很多人都没注意到原来债权人还能代位析产。


我们这就找到一些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案例:


【(2016)粤0705民初498号】罗X宗与陈X洪、陈X女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的规定,原告作为(2015)江蓬法执字第5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为提起析产诉讼。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504号】沈X华与沈X、田X珺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沈英、田X珺据已生效判决在其继承田X荣遗产范围负有对原告沈X华的执行义务,且该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据此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2015)朝民初字第22029号】朱×与伊×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赵×的相关案件过程中冻结了四被告的共同存款,现该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朱×作为赵×的债权人要求代为析产,本院应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部分进行析产。


裁判文书网上还有不少这类判决书,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当然,由于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权利,但并不影响这类债权人是民事诉讼法中所指的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啊!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不也只是规定在合同法中嘛!


所以,与其一门心思想着怎么帮老王追加强制执行张三妻子,不如大力推广和完善债权人代位析产程序吧!


猜你喜欢……

【1】最高法民一庭关于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最新意见

【2】离婚案件中单方擅自转让房产情况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 深圳中院案例

【3】最高法关于区分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的16个权威案例裁判要旨

【4】《人民司法》婚姻家庭61个案例裁判观点精选(2009-2016)

【5】判令一次性付抚养费的经典案例

【6】人民司法 | 按揭购买房屋在离婚时的补偿款计算

【7】2014-2015全国“婚外情成本”抽样调查报告

【8】非同居婚外情的离婚损害赔偿可行性探讨

【9】最高法和各地高法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汇总及理解与适用

【10】在不构成同居和重婚的情形下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观点汇编

【11】“假离婚”司法救济5大裁判规则实务总结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